其他
首家律师事务所申请破产
点击关键词进入专题汇编
前言:这是国内首例律师事务所申请破产的案例,也充分证明掘金不良资产是一把双刃剑。天眼查显示: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1年,位于重庆市。是什么原因导致这家20年历史的律师事务所走到这一步?最高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呢?
曾因风险代理追讨200万代理费
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申请破产一事在司法界备受关注。我们注意到,其在2015年的一起风险代理案件追讨200万的代理费败诉,申请最高法院再申,2019年再次被重庆高法驳回再申申请。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渝民申1644号显示:2005年,中粮鹏利公司(甲方)与富国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风险代理合同》:中粮鹏利公司依法成功竞拍重庆化妆品厂土地,富国律师事务所提供全程法律代理事务,确保中粮鹏利最终竞拍成功。中粮鹏利将按约定支付580万代理费,产权相关单位重庆化妆品厂签订调解书并提交法院签收后,中粮鹏利公司支付富国律师事务所包干经费30万元,中粮鹏利在成功拍下上述土地后支付代理费350万元,中粮鹏利公司完成过户手续并实际接收地块当日支付全部剩余代理费200万元。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申请破产清算再审案》【(2021)最高法民申1295号】。最高法裁判要旨为:可以根据该法规定清理债务或者重整的主体,主要包括企业法人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参照该法进行破产清算的组织。富国律师事务所是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其可以参照公司形式进行内部管理,并不代表其系法律规定的营利法人,目前亦并无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因此,案涉律所不具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其实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制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适用破产程序?最高院认为: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可以根据该法规定清理债务或者重整的主体,主要包括企业法人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参照该法进行破产清算的组织。富国律所作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不能直接适用《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1988年6月3日颁布实施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及1996年11月25日颁布实施的《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均已失效,以上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富国律所享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可参照《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
- END -
❖ 欢 迎 分 享 到 朋 友 圈 ❖
推荐阅读:
点击领取➤民法典及122个司法解释汇编(完整梳理版,共921页)
法律微信公号联盟
↓↓点击下方,选你喜欢↓↓
↓↓点击下方,选你喜欢↓↓